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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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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明示
明示違約

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


構成明示預期違約必須要具備如下條件:


(l)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間屆滿後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則屬於實際違約


(2)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換言之,一方表示的毀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確定的、不附有任何條件的。


(3)當事人表示的必須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正是由於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後,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從而會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其期待利益。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僅是合同的部分內容或次要義務,並且不障礙債權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這種拒絕履行並沒有使債權期待成為不能,就不構成預期違約。


(4)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


對於明示毀約的法律救濟,債權人可以有兩種選擇:


(1)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來。


(2)也可以不理會對方的明示毀約而繼續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繼續履行期到來後,按照實際違約得到救濟。但債權人應負擔減損義務,且應承擔履行期內意外事變的風險。


書面合同的明示違約這是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的,但是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的有些原因可能就是受到法律支援的,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夠按照違約來處理的,除非是要求解除合同的這一方根本就沒有任何正當的藉口。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