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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應儲存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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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應儲存何證據
家庭暴力受害者應儲存何證據
1、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鑑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為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在驗傷鑑定後應儲存好驗傷通知書、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鑑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鑑定,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鑑定結論儲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後有關部門處理此事。
2、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為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