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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離婚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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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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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父母財產怎樣分配

離婚時應針對不同的情況對房產作不同的處理。

一、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為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與子女結婚之後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或出資屬於子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或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則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或出資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子女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結婚後,父母在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贈與一方的,那麼,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被贈與方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上述兩類情況中有一個須著重把握的難點,這就是父母明確表示的時間問題。這個明確表示,最好應當是在購房或出資之時,或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作出,並且應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最有證明效力的證據形式是簽訂贈與合同並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後,或在子女離婚糾紛已經發生、準備離婚之時才作出明確表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種事後才作出的明確表示或事後才簽訂的贈與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採納。

三、子女結婚前以及子女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資一部分,其餘部分在子女結婚後自行支付或通過銀行貸款支付。這種情況,父母出資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種情況分別處理。子女在婚後自行支付或婚後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的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銀行貸款未還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