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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款罰金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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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款罰金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減免稅款罰金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減免罰金刑應該由被執行人或其家屬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現行司法解釋要求被執行人或者其家屬作為減免申請人並承擔舉證責任。但特殊情況下司法機關了解到相關情況後也可以根據法律向當事人進行釋明、提醒;
幫助申請人完成證明責任。在實踐中由於被告人或者其家屬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災難之後蒙受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打擊;
罪犯和家屬聯絡溝通不順暢,家屬缺乏提起減免申請和證明受災的舉證意識,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不可靠,所以,檢察院、監獄管理部門;
主動聯絡當地政府調查情況的做法,實際上是一種司法救濟,能有力地幫助申請人提出申請、完成舉證責任,並確保所提出情況屬實,推動減免程式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