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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銷售偽劣獸藥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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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銷售偽劣獸藥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銷售偽劣獸藥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23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