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貨物運輸保險理賠案例

法律 閱讀(3.3W)
貨物運輸保險理賠案例
貨物運輸保險理賠案例

原告訴稱:原告把從上海運往聖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向被告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責任期間是倉至倉。貨物運抵目的地後,由於客戶遲遲不付貨款,原告遂持正本提單到聖彼得堡提貨,卻提貨不著。這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一種風險,為此向被告索賠,遭被告拒絕。請求判令被告按約定賠償原告的貨物損失550508美元和延遲理賠期間的利息損失,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


1、所謂“提貨不著”,是指“整件提貨不著”,而且必須伴有偶然的、意外的保險事故發生,否則保險人無賠償責任。本案貨物已經運抵目的地並被收貨人清關提走,去向是明確的。這個事實說明,不存在“提貨不著”的問題。


2、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責任期間是倉至倉。聖彼得堡沒有原告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只要貨物運抵聖彼得堡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就應當視為運抵原告指定的倉庫或儲存場所。收貨人是在聖彼得堡的儲存場所提走本案貨物,提貨時沒有提出貨物索賠。這個事實說明,本案貨物安全運抵。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屬於財產損失保險,保險標的是運輸中的貨物。只有貨物本身在保險期間由於外來原因,造成形體上的損壞或發生了費用,才可以向保險人索賠。


3、在本案中,收貨人是憑填寫著自己名稱的二程海運正本提單和鐵路運單提貨,提取的是其購入並已支付了部分價款的貨物,並通過正常渠道報關完稅,不是非法提貨。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倉至倉條款,只要是向合法的、貿易合同預定的任何一個收貨人(包括買賣合同買方、提單或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被保險人)安全、合法地交貨,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就終止了。


4、作為收貨人的買方提貨後不付貨款,是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範圍,不屬於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原告把買方提貨後不付貨款的商業信用風險當作海上貨物運輸風險向被告索賠,混淆了保險標的的類別,於法無據。


5、無論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承運方擅自處分、違約交付貨物,還是購銷合同的買方提貨後不付款,都不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所指的“運輸途中的外來原因”或者海上“保險事故”。特別是買方提貨後不付貨款,必然發生在貨物運抵目的地倉庫之後,還不屬於倉至倉責任期間。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對這些原因造成的損失,沒有賠償義務。


6、根據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的規定和買賣雙方約定的貿易條件,原告的貨物在上海港裝船時,所有權和風險均已從原告方轉移給了買方,所以原告沒有保險利益。


7、沒有證據證實本案海上貨物運輸的代理人在中國合法註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承攬貨運、簽發提單。原告持有這樣一個無資格從事海上貨物運輸的人開出的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作用。


8、原告在貨物卸離海輪滿60天,保險人的責任已終止後才第一次調查貨物下落,又在貨物被買方提走後2個多月才提貨,“提貨不著”後不能及時申請檢驗人檢驗。原告作為被保險人不能正確履行合同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