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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出程式 | 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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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出程式,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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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因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四、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五、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三)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五)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六)刊登登出公告的報紙報樣;(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八)《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國有獨資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登出登記證明。
六、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後,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