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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面地基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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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面地基合同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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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面轉讓合同

以當事人甲、乙為例,店鋪轉讓合同需要有以下的內容:第一條:甲方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位於某地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第二條:該店鋪產權人為某某。丙與甲方簽訂租賃合同,租期到某某日期,月租為多少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第三條: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裝置(包括)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第四條:乙方在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多少多少錢,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第五條:該店鋪的營業執照由乙方辦理,經營範圍是什麼,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第六條:約定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