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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房屋徵收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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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房屋徵收安置補償
房屋被徵收安置補償方式有哪些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房屋徵收中最常見的補償方式,是指在房屋徵收補償中,根據被徵收人的選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貨幣的形式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價值給予補償的方式。被徵收房屋價值,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屋徵收部門支付的補償款可以等於或高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但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貨幣補償是一種簡便易行的補償方式,付清補償款後幾乎沒有後續問題。是徵收人最願意接受的一種方式。為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各地往往通過提高補償標準的方式吸引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2、產權調換


所謂產權調換,是指在房屋徵收補償中,根據徵收人的選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用自己購買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權補償給被徵收人,並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與用於產權補償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的補償方式,被徵收的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值均由相應的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規則評估確定。


產權調換方式通常是由於被徵收人無其他住房或者不願意至其他地域生活,而選擇搬至徵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居住。近幾年由於房屋價格持續上漲,而徵收人提供的房屋價格相對適中,導致被徵收人更樂於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3、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


在徵收補償中,對被徵收房屋一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補償,即是貨幣補償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這種補償方式,在法律實務中是普遍存在的。在實行產權調換時,調換房屋面積的建築面積與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很難正好相等;即使相當,也可能在結構上不相同,需要進行價格結算。因此,這是就需要通過貨幣補償的形式,對產權調換補償不足部分加以補償。


我國法律上對於違建拆除的情況應當明確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必須嚴格對照違法建築物的形成情況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如果涉及到違法行為,還需要追究當事人的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