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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當場查獲的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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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當場查獲的醉駕
在我國當場查獲醉駕能否認定為自首

第一種情形:無事故型醉駕。


行為人在交警盤查時承認酒後駕駛,並通過吹氣、抽血檢測驗證達到醉酒駕駛的追訴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在交警部門例行檢查中,駕駛人主動承認系酒後駕駛顯然屬於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應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情形:單方事故型醉駕。


指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單獨發生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溝底、撞到樹木等物,未與行人或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事故。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打電話報警,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並非在自身傷害較重或車輛無法移動情形下,為尋求幫助無奈選擇報警,可以認定為自首。


第三種情形:雙方事故型醉駕。


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應認定為自首。因為此時行為人報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接受公安機關到場處理,表明其有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管轄、接受懲罰的意願。另外,根據《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