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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一般當場扣留嗎醉駕為什麼要付刑事責任

醉駕 閱讀(3.3W)

醉駕一般當場扣留嗎醉駕為什麼要付刑事責任

一、醉駕一般當場扣留嗎

1、當人們一旦發生醉駕的時候,警察是否當場採取強制措施把人刑事拘留,還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當事人醉酒態度嚴重且暫時不適合羈押的,會在取證完後讓家屬取保候審,等待審判。

2、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大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駕為什麼是刑事責任

1、醉酒人在醉酒狀態下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這常見於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是一種最為常見的醉酒型別,屬於一次過量飲酒後出現的急性酒精中毒。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的研究表明,生理性醉酒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變化大致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時期為興奮期,此時飲酒者自制能力有所降低,情緒不穩,容易激動。第二時期為共濟失調期,醉酒人言語增多,口齒不清,步態不穩,辨認能力降低,控制能力明顯減弱,呈酩酊狀態。第三時期為昏睡期,醉酒人可能出現酣睡、直覺喪失、昏迷等症狀,嚴重可因呼吸中樞受損害而死亡。因此,對於生理性醉酒的人在興奮期和共濟失調期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由於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如果醉酒使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是行為人有意或過失地造成的,按照原因中的自由行為的理論應承擔刑事責任。與職務或業務活動有關的酗酒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本來“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要求,責任能力必須存在於行為之時,行為人只對在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所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不能追究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所實施的行為的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是由於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患有精神疾病,而是行為人自己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在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又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在此情況下能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就是“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實含前後相繼而不可分之原因階段與行為階段。刑法對於此等行為之評價,不應只限於行為階段,而應同時兼顧原因階段。由於行為人在原因設定階段仍有意思決定之自由,故刑法對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評價,自不宜以行為人於實現構成要件之瞬間系在精神障礙狀態下,而認定行為人不具有責任能力或僅具有限制責任能力。”如果醉酒人知道自己有病例性醉酒疾病,故意飲酒造成病理性醉酒狀態,以便利用這種狀態進行犯罪活動,因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醉酒駕駛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刑事違法行為,應該受到刑事處罰,對於醉酒駕駛的刑事拘留一般是不能當場進行的,應該約束到醉酒者酒醒之後在進行處罰。對於醉酒駕駛的拘留一般要等到公安機關作出裁決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