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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拆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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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拆遷協議
施工協議和施工合同的區別
從《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可以看出,施工合同就是施工協議。 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 與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 2、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3、協議書比合同應用範圍廣,專案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