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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產繼承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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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產繼承過戶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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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過戶

繼承所得房產進行交易是要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情況。該文第二條第二款明確:“個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使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徵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徵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徵收。合同已經寫明,那是沒辦法了。按規定也只收繼承部分的,你可以按房產證的佔有份額結合評估價,自行計算要交多少個稅,再與業主協商一下可否減低房款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