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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實行過程中出現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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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實行過程中出現什麼問題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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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什麼?

經常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以下: 一、存在問題
   1、非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代為答覆
   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答覆的主體應該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但各縣(市)區政府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存在由所屬部門代為答覆的現象,特別是行政徵收(拆遷補償)、行政確權(林地、土地)等類複議案件比較普遍。
   2、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易被忽略《行政複議法》規定: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但在具體操作中第三人往往容易被忽略,如維持的案件因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同時沒有改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在通知申請人查閱行政複議答覆書、參加聽證會、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時都會因為不方便聯絡或聯絡不上而忽略第三人。
   3、法律文書的接收機構不明確
   《行政複議法》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具體工作中涉及到各縣(市)區政府辦簽收還是法制辦簽收的問題不明確,有的縣(市)區由法制辦負責簽收,也有各縣(市)區由政府辦或所屬部門簽收,如確認違法、變更、撤銷等行政複議決定因簽收部門不明確而延誤審批或送達,就會直接影響到行政爭議的處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