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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鑑定 | 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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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鑑定 丹東
刑事司法鑑定需要多久

刑事案件傷情鑑定時間,應當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執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鑑定時機。


如果涉及傷害鑑定,同上需要等到傷愈後才能鑑定。根據傷的位置和程度不同,這個時間大約需要三到六個月。鑑定開始後,很短的時間內就能拿到鑑定結果,比如三五天。


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當事人在寫該申請時,只需要把申請事項以及理由寫清楚即可,一旦法院同意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的請求,就會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對事實進行鑑定,時間一般是30個工作日之內,如果案情複雜,可能還會延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