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繼承法多分財產法律依據

法律 閱讀(1.14W)
繼承法多分財產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條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有關財產分隔的情況在繼承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財產的所有者有權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分配,具體的方法可以自己來定。奶奶的財產應當由奶奶進行分配,如果覺得分配不均的可以要求重新分配,但奶奶堅持分配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尊重其財產分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