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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罪的司法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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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罪的司法規定包括什麼
盜伐林木罪的司法規定包括什麼
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國森林及其他林木的兩種最主要犯罪。

這兩種犯罪都嚴重地破壞我國的森林資源,都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在行為上都必須是盜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同時,在其他方面還有許多相似之處。

但是作為《刑法》規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間也存在著本質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

盜伐林木罪既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所有權,也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兩種具體的社會關係,屬於複雜客體;

而濫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況下,直接只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係,屬於簡單客體。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犯罪物件不同。

盜伐林木罪的犯罪物件,既可以是普通樹木,也可以是珍貴樹木;

而濫伐林木罪的犯罪物件,往往是普通樹木,珍貴樹木一般不能成為該罪的的犯罪物件。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

盜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採用祕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況下將林木非法佔為己有,具有祕密性;

而濫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們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飾,可以公然地非法採伐林木,具有公開性。

其三,構成犯罪的數量要求不同。

盜伐林木罪中所稱的“數量較大”的起點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樹100至200株;

而濫伐林木罪中所稱的“數量較大”的起點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樹500至1000株。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盜伐林木罪只能出於直接故意,即行為主觀上希望通過實施盜伐林木行為,積極地追求發生佔有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結果,而且還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佔有為目的是確定盜伐林木罪的必備條件;

而濫伐林木罪既可以出於直接故意,也可以出於間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不是構成該罪的必備要件。

4、犯罪主體不同。

作為盜伐林木罪的主體,必須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單位

而濫伐林木罪的主體,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經營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