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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間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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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間舉證期限
開庭時間舉證期限
一、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是先取證後起訴,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時間,原告的舉證期限的權益是得到保護的。

法院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後,被告才開始調查取證,法院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當然要限制被告的舉證期限。

具體的舉證期限可由以下幾種方式來確定:

1、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

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否則,其協議的舉證期限無效。

因為當事人協議的舉證期限過長,會影響法院的辦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