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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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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的效力
運輸合同的效力
運輸合同的效力在於使合同當事人受到合同條款的約束,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具體是指:託運人應當如實申報拖運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相關資訊;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將貨物如期安全的送達到目的的。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