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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未出庭作證其證言不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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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未出庭作證其證言不可採信
證人未出庭作證其證言不可採信
證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證,但是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當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