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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遷移的稅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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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遷移的稅務清算
稅務登出遷移流程
(一)、登出申請:到原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並根據表內的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印章後,於領取登出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公司搬遷的證明材料。如股東會、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它有關證明檔案等; 2、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3、未使用的發票和發票專用章及《發票領購簿》; 4、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三)稅務稽核:對提供材料的是否齊全、發票方面有無違規現象的記錄、應繳的稅(費)及滯納金和罰款是否繳清等情況進行稽核。 (四)核准登出。稽核通過後,主管稅務機關將《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和《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稅收清算報告交納稅人。對國、地稅分別辦證的,在稅務登記證件上加蓋“作廢”章並截角後一併退還給納稅人;如屬國、地稅聯合辦證的,先於國稅受理的,應在申請登出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上加蓋“地稅已受理登出”印章後,將稅務登記證返還給納稅人;後於國稅受理的,在稅務登記證件上加蓋“作廢”章並截角後一併退還給納稅人。 以繳納增稅為主的企業先最好是辦理國稅登出手續,並國稅同意登出證明再到地稅辦理登出手續。純地稅戶可直接到地稅辦理登出手續。 法律依據《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