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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罰款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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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罰款強制執行
計生罰款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你好,關於計生罰款強制執行的問題,請參考《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社會撫養費(超生罰款)由計生部門作出徵收決定,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的要加收滯納金,計生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執行時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當事人財產,對拒不履行的,可以予以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