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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糾紛怎麼訴訟(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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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糾紛怎麼訴訟(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
智慧財產權的糾紛怎麼訴訟(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
智慧財產權糾紛是商標、專利和著作權等糾紛的統稱。因為其涉及的問題較為專業,因此,相較於普通的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訴訟需要注意的問題更多,更復雜。
一、 確定原告資格
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可以是智慧財產權合同的當事人、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以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智慧財產權的獨佔、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智慧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1、著作權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創作作品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合同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複製品、銷售侵權複製品的發票等等。
2、商業祕密侵權案件
(1)原告具有某種經營祕密或技術祕密的證據,如:該祕密的研發及形成的材料、受讓該祕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非法獲取、披露、使用該經營祕密或技術祕密的證據,如: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接觸該祕密的證明材料;收買原告工作人員,引誘其洩露該祕密的證明材料等。
3、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書面合同、與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評價報告、專案任務書與計劃書、技術標準與規範、原始設計與工藝檔案、技術圖紙、有關技術表格和資料照片等。
4、專利侵權案件
(1)權利證明,如: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檔案、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2)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明,如:侵權產品、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侵權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檔案等。
5、商標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商標權的證據,如:商標註冊證,使用商標的商品,使用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量減少的數量、使用商標商品的利潤、商標及使用商標的商品的廣告宣傳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產品及其數量和利潤、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等。
三、智慧財產權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專利糾紛案件
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糾紛案件
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著作權糾紛案件
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4、商業祕密侵權案件
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5、特殊智慧財產權案件
(1)高階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階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階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除此之外,個別地區已經有智慧財產權法院,這些智慧財產權糾紛就由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