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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分居期間的債務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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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分居期間的債務應如何認定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債務應如何認定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債務按如下規則予以認定:如果是用於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產經營,或者是雙方共同欠債,一方個人欠債但是另一方事後追認認同債務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以上情況的,一般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