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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網路隱私侵權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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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網路隱私侵權怎麼處罰
民法典規定網路隱私侵權怎麼處罰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相關延伸】
問:網路隱私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答:
1、個人是網路侵權案件的主要侵權主體。
網際網路個人使用者在網路上從事的行為,根據其行為目的,可能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也可能侵害他人依法受保護的著作權。由於網路的開放性和虛擬性,這些個人網路使用者往往是流動的,他們留下的通訊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甚至姓名、單位都可能是虛構的,即便是真實的資料,也可能將上網賬號借予他人使用。況且,網路計算機易於刪除的特點,又使侵權人很容易將侵權言論或文章短時間內刪除,因而,侵權行為發生後,不僅給確定、判斷侵權行為人帶來難度,侵權證據的獲取也是相當的困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以後,不知道侵權者為誰,沒有足夠的證據,想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就可能陷入困境。
2、網路公司、網站等網路服務提供商,成為被侵權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指向的物件。
因為,這些網路公司、網站,由於行業的特性,其IP地址是不可能隨時變化的,而他們被認為是通過為使用者提供網路服務而直接獲利者,於是,被侵權的版權人、版權管理組織紛紛將矛盾指向了網路服務提供商,追究其為他人行使網路侵權提供便利的責任。事實上,個人使用者在網路上發貼,均須在相關網站先行註冊,提供個人資料,因而網站是唯一能夠識別和控制個人使用者的組織,被侵權人將矛盾指向網路服務提供商,追究其侵權責任,也是無可奈何的權宜之計吧。況且,網路內容服務商為了豐富本網站內容,也的確存在著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轉載作品後不支付使用費的情況,所以,網路服務商也是網路侵權的主體之一。
3、商業公司網路侵權,主要的物件是侵害商標使用權和企業名稱權,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際網路的普及使電子商務日益發展,網上購物越來越被更多的人們接納併成為一種被公眾喜歡的交易方式,假冒知名企業品牌、冒用他人網上商店標識的糾紛日益增多,構成了對其他企業合法權益的侵犯。另外,商業公司的侵權還表現在:一些專門從事網上調查業務的公司,為了進行窺探業務的需要,非法獲取、利用他人隱私;某些網路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會通過網路中心監視或竊聽區域網內的其他電腦,監控網內人員的電子郵件,這種行為嚴重地侵犯了使用者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