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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輛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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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輛合同終止
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情形,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情形1、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這種解除方式的要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當事人被認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當事人對自身利益進行衡量後做出的取捨,一般而言是能夠滿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於合同自由的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解除合同。這也是和融資租賃實務相一致的。事實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時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而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中途解約的情形是存在的,並且有日益增多的傾向。尤其是在一些發展迅速,技術更新快,新機型不斷出現的行業,中途解約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2、依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實際上是賦予出租人在承租人違反繳納租金的義務後享有單方解除權。3、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出售、轉讓、轉租,以租賃裝置設定擔保或投資入股,將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權,此時,應該允許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雖未給出租人造成損失,也應當賦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權利。4、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破產,一般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此時,出租人應享有解除權,收回租賃物。二、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後果按照法律的規定,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由出租人享有。而在融資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則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來確定。一般有如下幾種做法:1、退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將租賃物按使用後的狀態交還給出租人。2、續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或對本合同通過協議進行變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條件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3、留購。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象徵性地支付一定的價款,充抵租賃物的殘值,而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