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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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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如何處理
自訴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對已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5、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

刑事案件區分為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從型別上來看,自然是屬於公訴案件的居多,而此時往往就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於自訴案件的範圍,法律方面也有明確的規定,此時就要求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