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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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