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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交訴訟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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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交訴訟費怎麼辦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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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沒錢交訴訟費怎麼辦

您好!你諮詢的打官司沒錢交訴訟費怎麼辦的問題,律師告訴你一般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

一、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申請費

什麼情況需繳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等等。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此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還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訴訟費的承擔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交不起費用官司還打不打?

法院向打官司的人收取訴訟費,會不會使“窮人”因打不起官司而無處說理呢不會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5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定期救濟物件、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人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6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物件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7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