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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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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最高法對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