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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在合同成立生效後承攬工作完成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請求。
(2)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作人不對承攬人為變更、解除通知的,不能發生變更、接觸的效力。
(3)對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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