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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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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 原告
我想把我的債權轉讓,諮詢債權轉讓 原告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主體(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自己合法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受讓人),從而使第三方與義務主體(債務人)之間設立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行為。   債權轉讓屬於債的轉移,它既包括債的消滅,也包括債的發生。因而它除了具備績的一般特徵外,還應具備下列特徵:   (一)自願性。債權轉讓系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轉讓行為必須自覺自願,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因欺詐、脅迫而為的債權轉無效。   (二)合法性。債權轉讓應當不違背法律法規為前提,否則該轉讓行為因違法而歸於無效。   (三)權利主體變換性。債權轉讓必然要使權利主體發生變更。轉讓後,原權利主體不復存在,新的權利主體因此而產生。   (四)不可逆轉性。除了附條件和附期限的轉讓以外,債權轉讓一經依法成立,出讓方與債務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歸於消滅,而受讓方與債務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則宣告設立。   二、經濟糾紛案件中債權轉讓認定和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經濟訴訟中,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的確定。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因執行債權轉讓合同而發生糾紛,出讓方起訴的,出讓方為原告,受讓方為被告,必要時,債務人可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受讓方對債權轉讓合同產生異議,要求變更或終止轉讓關係的,受讓方為原告,出讓方為被告,必要時,債務人可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債務人因債權轉讓合同違法或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起訴,債務人為原告,出讓方和受讓方可列為共同被告。   4.債權轉讓當事人以外的人,因債權轉讓合同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要求終止轉讓關係或要求暗償損失的,出讓方、受讓方為共同被告,債務人為第三人。 債權轉讓 原告的相關內容可以參考以上的解釋,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