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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擔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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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擔保期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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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質權有期限嗎?

  行使質權沒有期限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質權人即可行使質權,出質人也可以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