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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資訊網路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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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資訊網路管轄
我同學非法利用資訊網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客觀
你好,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客觀方面是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利用電子資訊傳輸的通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是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三是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所謂“傳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網路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所謂“違禁物品”,是指國家規定限制生產、購買、運輸和持有的槍支彈藥、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迷藥、毒品、固體等;所謂“管制物品”,是指國家禁止攜帶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何為“嚴重情節”,有待於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