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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上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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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上訴狀怎麼寫
醫療損害賠償上訴狀
你好,那個醫療損害賠償上訴狀的事,1、依法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202169.15元、誤工費15151.15元人民幣、護理費4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營養費15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74920.3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鑑定費用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損害後果全部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未認識到本案的性質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而不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醫療侵權),導致本案未予上訴人全部賠償而僅部分賠償。即原審判決未對非法行醫的性質、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的事實進行評價。

本案鑑定結論證明上訴人主張的損害後果是真實存在的,在未考慮產品質量問題及非法行醫兩種因素的條件下,被上訴人因告知瑕疵等過錯應當承擔40%責任,這在鑑定結論中也都明確做出了說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訴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被上訴人非法行醫行為和注射產品“愛貝芙”、乳房假體產品質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所對應的民事責任進行認定,並確定相應賠償責任。

(一)“非法行醫”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醫療行為”,而是屬於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

非法行醫的本質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被上訴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為上訴人實施診療,被上訴人是知情的,其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這不但使得患者來“專業”的醫療機構就醫、找專業和有合法資質的醫務人員進行診療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訴人披著醫院的外衣卻偷樑換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員來為患者診治,行為本身存在著極大的主觀惡性、欺騙性,同時也把患者也置於高度的危險之中。被上訴人的這一行為,導致應其行為與合法、常規的醫療行為加以區別,具體到本案,即被上訴人安排劉淑芹為患者注射“愛貝芙”的行為,因劉某系非衛生技術人員作為主體進行操作,其行為合法性已經喪失,其性質上已經不再屬於“醫療行為”,本案屬於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

(二)本案能夠證明非法行醫與損害後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

本案事實能夠證明,被上訴人非法行醫行為與上訴人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具體說明如下:“愛貝芙”屬注射填充材料,注射時技術要求較高,需要注射人員熟悉注射部位面板厚度,並正確掌握注射層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網狀層的深層,因為注射層次往往與併發症密切相關。而上訴人發生的多個部位可觸及中等硬度質地的皮下組織說明,注射者(非衛生技術人員劉淑芹)非但不能區分眼瞼和眼底,還不能正確認知皮下和真皮網狀層等組織,未能將愛貝芙注射在真皮層,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鑑定報告p6第18行也對此觀點也加以印證)。正是由於醫方使用了缺乏最基本的專業素質的非衛生技術人員,大膽操刀進行“愛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清,注射層次錯誤而直接引發了上訴人面部多處出現硬結等嚴重損害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