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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除商標權人之外的人,雖然正常使用服務行業慣用的標誌,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號、姓名、地名,服務場所名稱,表示服務特點,對服務事項進行說明等,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行為,但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意圖的除外。
在如下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則被視作服務商標的使用:
1、服務場所;
2、服務招牌;
3、服務工具;
4、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
5、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
6、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
7、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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