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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來已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在房屋現狀未改變的情況下,持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繼承公證書、原房屋所有權證、繼承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如未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持建設用地批准書、建築許可證(建築執照)、繼承公證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材料、繼承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國土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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