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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挪用公款潛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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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挪用公款潛逃的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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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挪用公款潛逃如何認定

首先,挪用公款潛逃分為挪用公款後無法歸還而畏罪潛逃和攜帶挪用公款潛逃兩種情形。根據行為人主觀態度不同,挪用公款後無法歸還而畏罪潛逃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是主觀上打算歸還但客觀上無能力歸還,同時擔心被追究罪責而潛逃,這種情形如果要構成犯罪也只能是挪用公款罪;

另一種是主觀上就不打算歸還乾脆一走了之,既不用歸還公款又可逃避司法追究而潛逃,這種情形下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由於潛逃行為而轉化為貪汙行為,即要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其次,貪汙罪的既遂標誌是非法佔有的財物脫離單位管理而由行為人實際控制。挪用公款潛逃構成貪汙罪的既遂標誌是潛逃行為開始時,貪汙行為已經實際完成,貪汙罪已經成立。貪汙犯罪既遂後的挽救糾錯行為無法阻止貪汙犯罪已經形成的不可逆轉的狀態,僅能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有一種悔罪的表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