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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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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主體
我國洗錢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根據刑法第191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犯 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我國洗錢犯罪主體既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單位。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都可以構成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