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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
4.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5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已婚婦女滿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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