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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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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財產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這一條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被並且人提供充分擔保,法院應當解除並且。充分擔保的意思是指被保全的財產價值如果是10萬元,被保全人向法院交了10萬元現金,法院就應當解除保全。二是爭議標的的財產如果解除保全,必須經過申請人同意。比如一起“一房兩賣”糾紛中,保全的是房屋。如果被保全人想解除保全,即使提供了與房屋價值相當的現金,也必須經過申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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