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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依職權制作的,無需當事人簽字認可。如果因為對方不配合,交警部門就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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