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未遂中止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則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完全具備的是既遂;
未能完全具備的則不是既遂.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其有自動性,即由於主觀意志因素的放棄或防止導致犯罪未完成。
自動(視為中止)的表現:
接受勸說;
害怕法律制裁;
雖然客觀失敗,本人主動放棄。
被動(視為未遂或預備)的表現:
自然力等外界障礙;
自身能力如體力、技巧;
錯誤、錯覺、幻覺。
而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則都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未完成,區別在於是否著手實行行為。
A和B預謀要殺害C犯罪預備:
A和B在犯罪前進行了一系列的準備比如觀察C的居住地準備了殺人凶器de等犯罪中止:
A在準備殺害C之時突然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就主動放棄了犯罪行為犯罪未遂:
B在殺害C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使犯罪行為繼續,被迫放棄犯罪行為而非主動放棄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發現等,犯罪既遂:
B成功殺害了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