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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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