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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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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綜上所述,打架如果沒有造成人身傷亡,一般是情況比較輕微的,但是如果在打架過程中打架拿刀嚇人怎麼處理還要看法律的相關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即使沒有砍到人也已經符合故意傷害的犯罪構成了,只不過行為人沒有達到犯罪既遂而已,犯罪未遂在刑法中的處罰規定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