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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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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經濟補償金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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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迫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

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rn《勞動合同法》rn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n(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rn(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rn(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rn(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r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rn(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n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n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n(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