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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別後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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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別後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
怎麼區別後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
後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效合同成立是後合同義務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可撤銷都不會產生後合同義務。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
後合同義務與付隨義務的區別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型別。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型別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