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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數額不足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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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數額不足怎麼認定

盜竊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許可的情況下,以自以為不會被他人及時發覺的方式取得財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那麼,盜竊罪盜竊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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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盜竊數額怎麼認定

  根據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