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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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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賠償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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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帶民事程式如下:
  1、受理。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七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2、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而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的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