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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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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體系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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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體系包括哪些內容,有什麼具體條例

你好,根據你諮詢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體系,《侵權責任法》第48條採取了準用性立法模式,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沒有直接的規則,而是要求援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而在49條至53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責任的承擔作出了具體規定,一般可以歸納為三類:
      (一)“不一致,先保險;誰使用,誰承擔;有過錯,也要賠”說的是,當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借或者出租,還有買賣交付未辦理過戶登記時,機動車的所有權人和實際控制人不一致,此時發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實際使用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在出借和租賃情形下,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如明知對方無駕駛執照仍出借,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連帶責任,即機動車輛所有人在明知車輛是違法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時,仍通過買賣的方式轉讓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盜搶逃,要負責;先墊付,後追償”指的是,當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還有駕駛者逃逸時,由車輛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可先由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再向肇事者進行追償。